(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任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经考核乙方不胜任原岗位(工种)的:
3、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工作),需要及时抢修或
救灾的;
(2)合同期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应
与乙方协商一致,如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及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天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
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
的人员。
(七)用人单位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八)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劳
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十)甲方有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同时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