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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7/3/8 【点击次数】167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5-X-发布                           2005-X-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 认证依据

3. 认证程序

4. 认证证书

5. 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的适用于对食品、饲料生产,运输、仓储和销售,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饮经营者,以及与其关联的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 认证依据

《HACCP体系通用评价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HACCP-EC-01)

3. 认证程序

3.1 认证受理

3.1.1 认证机构应向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a)认证范围;

b) 认证工作程序;

c)认证依据;

d)证书有效期;

e)认证收费标准。

3.1.2  受理认证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a)认证申请表(书);

b)申请认证范围内的基本情况;

c)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d)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体系文件;

e)保证执行认证要求的声明;

f)其他需要的文件。

3.1.3  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认证要求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受理的合同在已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3.2现场审核

3.2.1 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审核组:

a)应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且其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的人员组成;

b)应具备按照认证要求对受审核方的生产、制造、处理或供应食品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和对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充分性、适宜性实施科学评价的能力;

c)应保证审核组成员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进入审核现场。

3.2.2 现场审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3.2.2.1****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主要包括:

a)审核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b)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c)调查沟通的充分性和适宜性,可接受水平确定的合理性,危害识别和评价的充分性及HACCP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d)与受审核方就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达成共识;

此阶段的审核一般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以便于审核组收集到更多的必要信息。

如果审核组掌握受审核方的情况,对产品加工过程熟悉,且受审核方生产规模较小,产品加工过程简单,****阶段也可不到现场,主要以文件审核方式进行,但应保证本阶段应获得信息的完整性,认证机构对此应有明确的规定。

3.2.2.2第二阶段审核应在****阶段审核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和澄清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在受审核方的现场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评定受审核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有效性,以确定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3.2.3  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要求,策划审核时间,并保证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3 认证决定

3.3.1认证机构应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实际产品的安全状况,并根据以上情况做

出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审核结论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3.3.2 委托人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3.4获证后的监督

3.4.1 监督内容

监督至少应包括:

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更新和保持 ;

b)认证证书的使用 ;

c)顾客的投诉,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 ;

d)以往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

e)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4.2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认证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至少每年应在产品的生产季节对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一次监督审核,每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认证机构可增加监督频次。认证机构应明确监督频次,并向获证组织公开。

3.4.3监督内容

每年的监督审核应考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3.4.4 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否则,应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证书。

3.5 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4. 认证证书

4.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将认证证书样本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4.2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

a)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b)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组织未申请复评的;

c) 获证组织申请注销的。

4.3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a)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b)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4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a)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的。

4.5 认证证书的变更

4.5.1当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名称、法人等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变更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不变。

4.5.2当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获证组织,并要求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不变。

4.5.3当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要求对变更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

5. 认证收费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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